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刑事辩护

古今中外律师行业公认的通则

添加时间:2016-01-25 17:57:07   浏览次数: 次    【 】   打印   关闭窗口

  唐山律师职责担任刑事辫护人,当以事实和法律为依据,为被告作无罪或罪轻等趋轻辩护。此一宗旨,不仅在我国律师法和刑事诉讼法中得到确认,更是古今中外律师行业广为认可的通则。美国着名大法官皮尔斯曾说:“我十分同情被告的辩护律师,因为他们经常处于左右为难的境地一方面,他们要对法庭负责,对正义负责;另一方面,他们要对自己的当事人负责”。美国着名社会学家麦克木伦也对律师发出了忠告:“作为一名辩护律师,千万不可去作揭露自己当事人隐私和败坏名誉的蠢事,即便你的当事人是个十恶不赦的恶棍,任何跨越雷池半步的做法,都将使你业已建立的律师形象毁于一旦”。由上可见,言轻不言重已经成为辩护律师不可忽略的行业规则。有的学者更是把这一规则引伸到******:即便律师在辩护过程中发现自己的当事人犯有未受举控之新罪,亦不能出于所谓的良知将这一罪行昭然于众实际上,这涉及到对刑事辩护律师所扮演的社会角色和执业取向的理解。
  律师在法庭上辩护有时******不是单单和检察官在对抗,因为检察官所有的材料是从公安局或者反贪局来的,反贪局后面还有纪委,公安局后面还有政法委,还有一些案子甚至有市长、县长、书记在干预,所以它是一个强大的公权力组织,是一个体系。不只是一个检察官在同律师较量。这是一个严重的问题,中国的法院不超脱独立,公检法联合办案,这样律师就会更孤立,更危险。而唐山律师没有任何靠山,只有一个人,司法部和律协很少为蒙冤的律师讲话,只会通报律师。律师手中有的只是国家成文法律,和被告家属的支持。所以从力量对比上来讲,律师是非常弱小的,他没什么力量,在这种抗衡当中,律师往往处于劣势地位。
  新律师法第三十三条特别强调,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,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、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,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。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,不被监听。按照以前的司法实践,唐山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需要侦查机关批准,并且要侦查机关派员陪同。虽然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机关需在律师提出会见之日48小时内安排会见,但实践中也有很多违反此规定的情形,比如办案人员提出出差的理由,或者领导不在,无法批示等等。新律师法的实行,从根本上扭转和解决了律师会见难的问题,也给了犯罪嫌疑人一定的防御权,有助于保障人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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