人民法院在审理、执行票据纠纷案件时,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票据,经当事人申请并提供担保,可以依法采取保全措施或者执行措施:
(一)不履行约定义务,与票据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票据当事人所持有的票据;
(二)持票人恶意取得的票据;
(三)应付对价而未付对价的持票人持有的票据;
(四)记载有“不得转让”字样而用于贴现的票据;
(五)记载有“不得转让”字样而用于质押的票据;
(六)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有其他情形的票据.












唐山律师刘辉法律专业毕业,现执业于河北鸿翔律师事务所,本人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,严谨的分析能力,敏锐的判断及应变能力,自执业以来,始终以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为执业理念,踏踏实实做人,兢兢业业办案,坚持.....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