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夫妻二人在医院输血感染艾滋病

添加时间:2014-04-22 09:02:49   浏览次数: 次    【 】   打印   关闭窗口

  2008年,许岚因病去世。柳林的病情也日益严重,身体每况愈下。柳林将萧县人民医院告上了法庭。后经一、二审,安徽省高院最终判令萧县人民医院赔偿柳林各项损失共计30余万元。
  2006年下半年开始,许岚感到身体无力,经常发热、咳嗽。她以为是普通感冒发烧,却一直没有治疗好。2008年5月26日,许岚在徐州医学院附属医院诊治,经病毒全项检查,认定为艾滋病患者。2008年6月20日,萧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将许岚、柳林的血清样本送安徽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,确认许岚和柳林的H IV -1抗体均为阳性。2008年7月28日,许岚经治疗无效死亡。从2012年开始,柳林的身体状况也每况愈下,进入发病期,已基本丧失了劳动能力。
  原来,1995年10月,许岚因盆腔包块和子宫肌瘤,到萧县人民医院妇产科住院治疗。当年10月14日,萧县人民医院为许岚输血400m l,第二天手术时又给许岚输血400m l。不过,两次所输血液均未进行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。最终,他们的怀疑得到了证实。后经安徽省高院确认,许岚感染艾滋病病毒系萧县人民医院给其输血所致,而柳林感染艾滋病病毒是许岚传染所致。
2012年7月,柳林向宿州市中院提起诉讼,请求判决:1.萧县人民医院赔偿柳林医疗费、误工费等共计13.9万余元;2.萧县人民医院支付柳林后续治疗费200万元或以每年30万元的标准支付柳林生存期间的各项费用。不过,萧县人民医院认为,没有证据可以证明柳林的生病与其医疗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,不应承担赔偿责任。
  宿州市中院审理认为,柳林要求萧县人民医院赔偿损失的请求应予支持,但柳林提出的后续治疗费和误工费的支付标准没有依据,不予支持。据此,该院判令萧县人民医院赔偿柳林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0余万元,并驳回了柳林的其他诉讼请求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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